“下班也得紧盯微信”算加班吗?近日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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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,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。2020年12月,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。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,其中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。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李女士的诉请,但是,二审终审改判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。
另一个类似的例子是,今年3月份,上海一位王女士发视频表示,自己在试用期第三天被辞退,老板给出的理由是,前一天下班时间太早。3月29日,当事人发布视频称,劳动仲裁胜诉,已经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裁决书,前公司需要按照规定依法支付双倍赔偿金。
这两个案例的主题都关乎员工能否准点下班的权利,所以也在舆论场引发了打工人的强烈共鸣。的确,当互联网与手机模糊了工作与生活、上班与下班的边界,是有必要考虑这个严肃命题了。
曾经手机给人们的通信与联络带来极大便利,但人们没想到的是,在一个个“处处结网”的时代,手机及其负载的各种工作App,竟成了阻挡白领下班最大的拦路虎。对很多工种而言,微信与钉钉就是主要的工作设施,任务的布置、意见的传达、结果的反馈,都通过手机实现。这意味着,只要手机不关机,打工人就永远没法彻底下班。
赫拉利在《人类简史》中讲过一个概念,名为“奢侈生活的陷阱”:农业革命让人们摆脱了艰苦且危险的狩猎采集生活,过上了定居的农业生活,但农业进步也带来了大量疾病。人口总数的增加还带来人类社群内部的阶级分化和暴力冲突。中国学者张笑宇将这个概念加以延伸,提出了“技术进步的陷阱”。其实,手机与社交媒体今日给打工人带来的困扰,同样也属于“技术进步的陷阱”。
手机束缚了人们下班的权利,但并不意味着这就是合理的。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是,劳动者拥有正常的休息权。中国的劳动法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。正常情况下,一个职员只要下了班,领导就不应该继续给他安排工作。如果要加班,就得支付一定的加班费。但在具体的工作场景中,这几乎很难得到彻底的落实。
最近的两起案例,两名女子可以说很“刚”,她们拿起法律武器,捍卫了自己休息的权利。但这样的人毕竟是少数。绝大多数劳动者要么囿于领导与单位的权威,担心维权会影响自己的薪资与前程,要么被繁琐的劳动仲裁与漫长的官司所吓退,早早在维权路上缴械投降,白白吃下免费加班的哑巴亏。
保障准时上下班的权利,法律层面已无疑义,劳动者除了要像两名女子一样勇于维权外,制度建设上也还有继续完善的空间。在这方面,不妨结合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,创新法律法规,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。
比如,法国就制定了“离线权”法案。该法案规定,聘用50名员工以上的公司,不能在员工下班后寄电子邮件,员工有权利“已读不回”,以保障私人空间。而不少国际大企业也充分保障员工离线的权益,比如大众汽车就规定下班后关闭公司的电邮服务器,戴姆勒则允许员工删除在假日收到的电子邮件。
基于本土特点,参考国外成熟经验,立法部门也可以在既有法律的基础上,细化对员工“离线”后休息权的规定。这不应该再是原则性、模糊化的,而应该明确罚则,划定红线,用刚性的制度条框,约束企业随意调遣劳动者加班的冲动。
很长一段时间以来,中国的迅速发展是以“低劳动者权益”为代价的,在人口红利消失、发展模式转变,尤其是劳动者权益觉醒的当下,有关方面应该好好想一想,怎么保障好劳动者准点下班的权利了。
作者系媒体评论员
(文章来源:中国经营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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